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虎小字第3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霈文
張郁娟
被 告 吳芷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年三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