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小字第49號
上 訴 人 上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輔何
訴訟代理人 祝輔余
上列上訴人上街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邱莉雯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零玖佰
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