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相 對 人  何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以99年
度北簡字第13864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判決確定,應
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聲請人預繳
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聲請人預繳
合計4,7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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