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70號
原   告  邱鈺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桂瑩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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