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王錦源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吳坤男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黃美玲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重簡字第108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0年4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即100年4月29日起,並
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00年5月20日,上訴期間業已屆滿
,而判決即已確定。上訴人遲至100年5月23日始行提起上訴
,此有上訴人上訴狀之本院收狀戳章可證,上訴人之上訴已
逾上訴期間,依首揭說明,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以裁定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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