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96年度聲減字第2345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11日至同年月13日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度訴字第55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0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如附表)。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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