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贓物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2915號、97年度執更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本院97年度聲字第1124號裁定之附表所示之罪,經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於民國97年4月2日確定在案,因該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均屬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六個月,參照98年6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其定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以上者,亦得易科罰金,上開確定裁判所定之應執行刑,並無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向法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受刑人請求時,作為准許執行易科罰金之依據。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及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本院97年度聲字第1124號裁定書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附表:
┌────────┬────────┬────────┬────────┬────────┐│編號│1│2-5│6│7│├────────┼────────┼────────┼────────┼────────┤│罪名│贓物│搶奪│搶奪│竊盜│├────────┼────────┼────────┼────────┼────────┤│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1月│各減為有期徒刑4│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15日│月(共4次)│││├────────┼────────┼────────┼────────┼────────┤│犯罪日期│96.1.15│95.12.25-96.1.15│96.1.15│96.1.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96年度│臺中地檢署96年度│臺中地檢署96年度│臺中地檢署9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49號│偵字第2449號│偵字第2449號│偵字第405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883│96年度訴字第883│96年度訴字第883│96年度易字第1597││事實審││號│號│號│號││├────┼────────┼────────┼────────┼────────┤││判決日期│96.4.24│96.4.24│96.4.24│96.4.1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883│96年度訴字第883│96年度訴字第883│96年度易字第1597││判決││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6.5.24│96.5.24│96.5.24│97.5.10│├───┴────┼────────┼────────┼────────┼────────┤│備註│││││└────────┴────────┴────────┴────────┴────────┘┌────────┬────────┬────────┬────────┬────────┐│編號│8│9│10│1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15日│15日││├────────┼────────┼────────┼────────┼────────┤│犯罪日期│96.1.12│96.1.15│95.10.中旬某日│95.12.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96年度│臺中地檢署96年度│臺中地檢署96年度│臺中地檢署9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412號│偵字第4412號│偵字第2209號│偵字第416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723│96年度易字第1723│96年度易字第5444│96年度易字第5754││事實審││號│號│號│號││├────┼────────┼────────┼────────┼────────┤││判決日期│96.4.30│96.4.30│96.12.31│96.12.2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723│96年度易字第1723│96年度易字第5444│96年度易字第5754││判決││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6.5.28│96.5.28│97.2.4│97.2.4│├───┴────┼────────┼────────┼────────┼────────┤│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