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所處拘役肆拾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2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5222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416號),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