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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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重婚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重婚罪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重婚罪附帶民訴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黎惠萍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