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五八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執聲丁字第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二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並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及同年月二十六日犯竊盜罪,經本院簡易庭以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五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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