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964號
原   告  朱春紅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曉佩
被   告  何雅惠
       高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5月22日上
午11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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