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964號
原 告 朱春紅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曉佩
被 告 何雅惠
高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5月22日上
午11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