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惠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2月
9日106年度桃小字第13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於
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
暫予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9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項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