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087號
原 告 蔣祖青 (即松江精美華廈B棟之管理負責人)
林正堯
盧榮洲
葉憲榮
范明遠
陳沛圻
郭麗琴
林炳乾
廖景全
黃 駱華齡
黃清忠
李麗美
劉雅麗
周宏山
陳振偉
林秋龍
林秋孟
林秋莉
被 告 陳松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
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林秋夢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
秋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
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