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531號
原    告  黃鋒源
        黃煜舜
兼訴訟代理人  黃恩嘉
被    告  林慧美
兼訴訟代理人  許富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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