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告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1,238元(即按原
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日即民國103年9月23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0.240折算。計算式:美金68824×30.24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19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