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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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代墊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告 張振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鑫國際有限公司(即鑫宥鑫有限公司)、黃春桂間請求清償代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