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二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四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0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餘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0七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予簽結,惟該案查獲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四公克,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物(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二三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餘重零點零八公克(淨重零點一一公克,取零點零三公克鑑驗),有該局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刑鑑字第七三二五七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見九十年度偵字第第三二九一號偵查卷第六至八頁)。據此,前揭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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