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38號上訴人 蔡素珍 被上訴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複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0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