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883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告 蔡宏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後,又具狀欲變更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請求之金額及維護被告之權益,應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上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883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告 蔡宏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後,又具狀欲變更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請求之金額及維護被告之權益,應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