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09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所犯非重罪,於法院審理中對犯罪事實已坦承不諱,足認被告實有悔悟改過的心意,且被告家中貧困,父母老邁無人侍奉,妻子已分居,留下
2名幼兒由父母代為照顧,家中需要被告照料處理,請求得以飭回、責付等無金額交保方式讓被告回家處理事務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嗣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97年1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本院斟酌被告前曾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仍不知警惕再犯本案,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故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被告聲請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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