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О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張秀美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秀美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張秀美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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