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4742號債權人 張宏基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瑞明 即原佳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瑞明即原佳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有獨資或合夥記載)、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釋明合夥財產是否已經結算,債權人已於100年
9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