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五五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四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四六四號)。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送鑑定後,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同條項第三款毒品愷他命等成分(驗餘淨重零點零五二八公克),惟已混合無法析離,此有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草療鑑字第○九七一○○○一六○號)一紙在卷足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四六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憑。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五二八公克),送鑑定後,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同條項第三款毒品愷他命等成分,惟已混合無法析離(按該包白色粉末中雖含有海洛因及愷他命毒品成分,惟二者已混合而無從析離,乃視為海洛因毒品整體之淨重),此有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聲請書誤為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九七一○○○一六○號鑑定書一紙在卷足稽。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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