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乙○○○
丁○○
號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己○○上列被告傷害致死(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70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