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刑簡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二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計肆紙,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坦白承認,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四之發票日「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九十四年八月十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㈠按支票依票據法之規定具金錢價值,並有流通性,自屬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有價證券。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㈡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
行為,應為高度之偽造有價證券行為所吸收,祇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㈣被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其所交付者即係該
證券本身票面價值之對價,因其自身原即含有詐欺性質,自不另論以詐欺罪(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度台非字第四五號判例意旨參照)。
㈤被告同時偽造單一被害人即丙○○之支票四紙,侵害單一法
益,應以單純一罪論(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六號判決參照)。
㈥被告因生意週轉不靈及本身患有舌癌,一時需款孔急,欠缺
周詳考慮致罹重典,其已於事後坦承犯行,而被告偽造有價證券之支票數量雖有四紙,然金額非至鉅,與一般擾亂金融秩序之經濟犯罪者迥異,對金融秩序危害不大,且事發後亦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深具悔悟之意,有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及和解書四紙在卷可稽,而偽造有價證券之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三年,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前有偽造文書、違反票據法、傷害、賭博、公共
危險等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係因一時貪念所致;犯罪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所得利益非鉅;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等達成民事和解,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㈧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經此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
㈨再按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計四紙,雖業經被告交付於被害人等,已非被告所有,惟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亦應宣告沒收之。
三、適用法律依據: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㈡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條。
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支票號碼│帳號│付款人│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新臺幣)││├──┼─────┼───┼────────────┼───┼─────┼──────┤│一│AS0000000│15702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丙○○│12萬3千元│94年8月20日│├──┼─────┼───┼────────────┼───┼─────┼──────┤│二│AS0000000│15702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丙○○│4萬8千元│94年8月20日│├──┼─────┼───┼────────────┼───┼─────┼──────┤│三│AS0000000│15702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丙○○│2萬2千元│94年8月20日│├──┼─────┼───┼────────────┼───┼─────┼──────┤│四│AS0000000│15702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丙○○│1萬元│9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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