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並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3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33人間塗銷並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之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