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本件債權清償期屆至之依據,並提出已向債務人請求償還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