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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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17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送監執行,現於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法矯字第0九五00二七八二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五年十二月九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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