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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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57號原告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丙○○被告尖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丁○○
己○○ 李智惠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尖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尖鈦公司)之所在地為台中縣大里市○○○路○號1樓,被告乙○○之住所地為台中市○○區○○路○○○號9樓之5,此有被告尖鈦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乙○○之戶籍謄本各1件在卷為憑,又原告主張被告擅自處分機器之侵權行為地係被告尖鈦公司之上開所在地,故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蕙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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