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50號原告 蔡瑞騰 被告 陳韋潤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1750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略以:被告甲○○持改造手槍射擊原告家窗戶恐嚇一事,已造成原告及其配偶心生畏懼,被告犯後並無悔意,仍多次騷擾原告及其配偶。此段期間之騷擾及當初開槍之行為已造成原告家庭精神之傷害,被迫搬家,影響生活睡眠及工作,對被告求償30萬元等語。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750號被告甲○○毀棄損壞等案件,已於106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遲至106年7月18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戳之收狀日期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