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5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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