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明 上列上訴人與 郭文山 因本院100年訴字第5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