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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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6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竇冠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2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民國103年7月15日繳納易科罰金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7年2月25日凌晨4時許,酒後與友人同至址設臺中市○○區○○○街○○號之享溫馨KTV內503號包廂唱歌。嗣於同日凌晨5時許,因見告訴人即代號3487甲1070
6之成年女子(真實年籍姓名詳卷)經過,竟意圖性騷擾,以手伸入告訴人裙內觸摸大腿內側,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性騷擾行為得逞。因認被告涉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他人身體隱私處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他人身體隱私處罪,而依同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和解,告訴人並於107年9月14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對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曹錫泓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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