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 邱紫瑜 法定代理人 邱雅璇 相對人 陳寶珠 法定代理人 蔡湘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原審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48元(見計算書),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珮華附表:計算書(單位:新臺幣/元)┌───────┬────────┬─────────┐│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4,048│訴訟標的價額為││││10,456,037元│├───────┼────────┼─────────┤│合計│104,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