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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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林佑儒 訴訟代理人 林玉卿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陳啓銘
陳勤瀚 林言宸
黃○賢(姓名、年籍均詳卷)上一人法定甲○○(黃○賢之父)代理人兼被告乙○○(黃○賢之母)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訴字第182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莊深淵
法官陳錦雯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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