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繹賢選任辯護人林祐增律師
楊偉毓律師 葉慶人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童繹賢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