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慶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