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林群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長春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9萬1,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76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萬3,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