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568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佐儒 、林琬
羚等人(均為 林嘉茂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
司促字第1969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39,0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
2,5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7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