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交簡上字第四0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