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張玉娟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林育瑄 律師被告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