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陳松山 再審被告 黃信證
黃碧堦 張儀浩 陳守勳 陳芳立 賴眞賢 上列原告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具狀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刑事件81重訴字第10號、83年訴字第766號..聲請合併再審...再審被告涉土地假買賣、抵押權....」等語(不知其要法院如何判決)。未記載再審訴之聲明、請求權依據、證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等事項。嗣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848號裁定其應於14日內補正,其雖於同年2月10日來狀,然內容依舊是民刑事混雜陳述(不知所云),沒有具體、真正補正,其與民事訴訟法第244規定起訴之法定程式不合。本件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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