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並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侵占罪所處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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