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九年度聲減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附表所列各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附表所載案號判處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查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係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又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雖不符同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仍應依同條例第
十一、十二條之規定,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刑後之刑,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亦分別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犯附表所列各罪,前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判處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嗣受刑人於九十八年四月八日假釋出監,復於假釋中更犯罪,且因未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之規定按時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告,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以法矯字第○九八○九○三五四五號函撤銷假釋,再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入監執行殘餘刑期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文、臺灣基隆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又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且非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不得減刑之罪,復查無其他不得減刑之事由,自應依前揭規定予以減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刑後,應與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不得減刑之罪定應執行之刑。至原確定判決就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所宣告之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十條第一項│十條第一項│├──────┼─────────┼─────────┼─────────┤│犯罪日期│96年3月29日│96年9月1日│96年9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察署│察署│├──────┼─────────┼─────────┼─────────┤│案號│96年度毒偵續字第1│96年度毒偵字第2112│96年度毒偵字第2433│││號│號│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2號│97年度訴字第112號│97年度訴字第11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2月4日│97年2月4日│97年2月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3月17日│97年3月17日│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