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被告 洪招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招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招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3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