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05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台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游涵歆 律師
陳石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台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張運弘 律師
呂翊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金振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59號,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9時30分在本院專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洪于智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