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一)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6號上訴人丁○○即附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被上訴人乙○○即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訴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就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1、23、24、25、26房屋,是否已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如已遷讓返還,究竟係何時遷讓返還?
二、就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地下層)房屋,是否已遷讓返還予丙○○、甲○○及含被上訴人在內之其他共有人?如已遷讓返還,係何時遷讓返還?
三、被上訴人押租金之返還義務,是否已成就?被上訴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被上訴人所有(含共有)房屋之持分比例,佔全部租賃標的物之持分比例是否為22.5%(即丙○○、甲○○佔77.5%),如非22.5%,究竟是多少?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湯美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