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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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454號
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69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