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8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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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8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鳳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克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王克吉發支付命令,惟因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具狀陳報聲請人之印文或簽名,該裁定於110年12月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