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64號原告 鄭柏樹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被告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乃弘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5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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